水庫可以承包給個人養魚嗎
發布日期:2024-06-21
法律分析:兩種情況:1、飲用水源地的水庫不可以承包養魚。魚糞、多余的飼料、防止魚生病的各種魚藥會對養殖水體造成污染,所以不能在飲用水源地承包養魚。2、普通水庫可以承包給個人養魚。
水庫養魚一般都是四大家魚鰱魚、鯉魚、鯽魚、草魚等。投放魚種的規格應大些,投放水庫的魚種要求規格整齊,游動活潑、體質健壯、無病無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條 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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