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養殖免征企業所得稅嗎
發布日期:2023-04-03
法律分析:
(1)增值稅。養殖本身不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包括牧草、牛、羊等)不屬于增值稅范圍。(2)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包括肉牛養殖)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
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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