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管轄的海域面積將近300萬平方公里,海洋資源種類繁多,儲量豐富。按照海洋資源的來源及性質等自然屬性的不同,將海洋資源分為:海洋生物資源、海底礦產資源、海水資源、海洋能資源和海洋空間資源。
2018年國務院組建自然資源部,并授權自然資源部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海洋資源作為自然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海洋資源資產評估與管理也應順應時代的需求。海洋行政管理部門需進一步增強海洋資源資產的綜合管控能力以及市場化配置,建立科學統一的海洋資產價值評估機制,為優化海洋資源配置、制定經濟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一、海洋空間資源資產(海域價格)評估的發展歷程與現狀
海域是指“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它所體現的是海洋空間資源。海域價格就是在市場條件下形成的一定年期的海域使用權價格,猶如土地使用權價格。
我國對于海洋資源資產管理起步相對較晚,直至2002年《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頒布實施,才扭轉了以往海域開發利用“無序、無度、無償”的局面,成為海洋資源資產化管理的重要開端。
2007年1月,出臺了“財政部、國家海洋局關于加強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綜[2007]10號);
2010年6月,出臺了“財政部、國家海洋局關于印發《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44號)。
2012年4月,國家海洋局為推動海域評估工作開展,為促進海洋資源資產配置市場化出臺了“關于公布海域評估機構推薦名錄的通知(國海管字【2012】246號)”,全國共推薦了25家海域評估機構,以海洋類事業單位為主。2012年末,國家海洋局開辦第一期全國海域評估業務培訓班,對來自沿海海洋廳(局)和25家海域評估推薦機構的155名學員進行培訓,并對通過考試的91名學員發放崗位培訓證書。
2013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海洋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2號)取消了國家海洋局對海域價格評估人員和機構水平認定職能,因此國家海洋局就沒再進行此項“海洋與漁業”評估師培訓了。
2013年10月,國家海洋局印發《海域評估技術指引》,為海域價格評估工作提供了一定的技術支撐。
2016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施行。《資產評估法》的實施,有利于更好發揮資產評估的作用,為規范交易行為、提高交易效率、維護市場秩序提供重要的專業服務。
2017年9月12日,人社部印發《關于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68號),評估類職業資格保留2項,分別是資產評估師和房地產估價師。
2020年10月1日,自然資源部發布的《海域價格評估技術規范》(HY/T0288-2020)實施。
因國情因素制約,目前大部分海域使用權或無居民海島使用權仍以申請審批為主。雖然各地方都出臺以招拍掛等方法進行市場探索的相關政策,但相應配套制度及海洋資源資產公共交易平臺尚未建成或統一。
調查數據顯示,2014年以前有95%的海域價格評估工作是由資產評估機構或土地估價機構完成的;2014年至今,25家推薦海域評估機構承擔了30%以上的海域價格評估工作。
根據《資產評估法》,評估機構是依法設立的從事評估業務的專業機構,可為合伙形式(2名以上的資產評估師)或公司形式(8名以上的資產評估師)。儼然“關于公布海域評估機構推薦名錄的通知(國海管字【2012】246號)”推薦的25家海域評估機構是達不到《資產評估法》的要求,故社會(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司法……)對這25家海域評估機構的認可度不高,海域評估報告的公信力也不足,這類海域價格評估大多只能在局部系統里有效,從而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要素市場化配置以及產權的流轉。
為促進海洋資源資產市場化配置,為了使海洋資源的價值得到完全體現,自然資源部有必要對海域價格評估人員及評估機構進行統一,與《資產評估法》銜接,從而解決海域評估報告公信力不足、不通用的問題。
二、其他海洋資源資產評估
1、無居民海島
使用權評估
全國性的《無居民海島價值評估規程》尚未出臺。2017年1月1日,全國首個首個地方無居民海島使用價值評估技術規范——廣東省《無居民海島使用價值評估技術規范》(DB44/T1889-2016)實施。2019年6月14日,浙江省《無居民海島估價規程》(DB33/T2203-2019)實施。其他沿海省份則相繼出臺了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招拍掛出讓管理辦法或評估辦法。
2、海洋生物資源
海洋生物資源又稱海洋水產資源,主要包括魚類資源,軟體動物資源、甲殼動物資源、哺乳類動物以及海洋植物等。目前主要進行的是海洋生物資源評價,其實按一定的評價原則和方法,對海洋生物資源的種類、數量、質量、時空分布和開發利用價值進行的分析和評價活動。圍填海、海洋工程建設、疏浚、傾廢等等海洋開發活動造成的海洋生物資源損失量估算主要通過海洋生物資源監測與評價來實現,主要由各地的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或海洋水產研究所來實施。
海洋水產養殖或者海洋牧場的水產價值評估則根據相應的《資產評估執業準則》來實施。
3、海洋礦產資源
海洋礦產資源主要包括濱海砂礦、陸架油氣以及深海沉積礦床等。2019年12月28日,自然資源部發布了“關于實施海砂采礦權和海域使用權“兩權合一”招拍掛出讓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5號),全面實施海砂采礦權和海域使用權“兩權合一”招拍掛出讓制度。
2019年6月,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委托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掛牌出讓珠江口黃茅海域、湛江東海島東海域共3個區塊海砂開采海域的使用權和采砂權。2020年6月,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再次委托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掛牌出讓珠海珠江口外伶仃東海域海砂兩權。2019年2月,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海洋局委托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實施廣西欽州市三墩海域B礦區回填用海砂礦采礦權及廣西欽州灣外灣B區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聯合網上拍賣出讓。2020年7月,廣西自然資源廳委托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了一則關于廣西欽州市三墩海域C礦區回填用海砂礦采礦權及海域使用權聯合網上拍賣出讓公告。
陸架油氣、深海沉積礦床等海洋礦產采礦權出讓尚未見新聞報導。
礦業權評估根據相應的《資產評估執業準則》來實施。
4、海水資源與海洋能資源
在資產評估中,資產是指由特定權利主體擁有或控制的,預期會給該主體帶來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據此,海水、潮汐能/溫差能/波浪能/洋流能等海洋能資源并不納入海洋資源資產的范疇。利用這些資源的設備則可作為資產進行資產評估,如海水淡化廠、海洋潮汐能發電站等。
三、海上建筑物、構筑物價值評估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一章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在《資產評估執業準則——不動產》中,定義的不動產為“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著于土地上的定著物,包括物質實體及其相關權益。不包含海域、林木等”。《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對于不動產的定義是準確的,《資產評估執業準則——不動產》可能由于當時行政職能或其他原因,不動產范圍是不全面的,應納入海域(林木方面評估執業準則有專門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
不動產價值=土地(海域)使用權價格+房屋建筑物價值(建筑物|構筑物價值)=地(海)產+房(物)產
不動產的權益和利益是由許多權利構成的“權利束”,不同權利束是可以變動和組合的,由此構成了不動產權益的排他性、收益性、可讓渡性、可分割性等,也決定了不動產權益的性質和結構。我國不動產相關權利包括土地(海域)所有權、土地(海域)使用權、房屋(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共有權、地(海)役權、租賃權、承包經營權、抵押權、擔保權等。
在海洋經營活動中,用海單位可能會經常與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發生抵押貸款、保險理賠等業務,此時針對的資產評估可能不僅僅是海域使用權,更多的可能是海域不動產的部分或全部權利束。因此必然涉及海上建筑物、構筑物價值評估。
海上建筑物|構筑物現值=重置成本|重建成本*成新率=海域不動產價值-海域使用權價格
四、結論與建議
為了更好地市場化配置,與資本市場有效銜接,為了讓金融更好地服務海洋發展,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中國資產評估師協會應盡快對海域價格評估人員和機構統一,擴充《資產評估執業準則——不動產》中不動產的范圍,納入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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